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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百貨零售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百貨零售企業協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為研究百貨業及零售業經營管理,提供行銷資訊服務,提升百貨零售事業服務品質,維護消費大眾權益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構核准設辦事處。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提高消費者利益之調查研究事項。
二、改進百貨及零售事業之經營與管理事項。
三、改善百貨及零售事業之銷售技術與設備之運用事項。
四、引進國外之百貨及零售事業經營知識及行銷資訊事項。
五、提供行銷報導出版刊物及舉辦宣傳促銷活動事項。
六、辦理有關行銷講習與教育訓練事項。
七、參與國際性行銷活動。
八、辦理從業人員獎勵表揚事項。
九、其他有關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1.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從事綜合百貨零售企業工作者,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凡具有百貨零售企業經營、管理、技術、行銷、企劃等之專業知識,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正當職業者,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1.凡經政府核准有案,綜合百貨或零售企業公司行號贊同本會宗旨,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可推派五名代表作為本會當然會員,享有各項權利並盡當然之義務。
2.凡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團組織與綜合百貨或零售企業相關之機構或公司行號,贊同本會宗旨,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同前項。
三、贊助會員:1.凡經政府核准有案之公司行號與社會團體,及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所需費用後,為贊助會員,代表人數為一人。
2.贊助會員無須繳交常年會費,只須繳交初次入會費,以及每年度收取之「贊助會員捐款」,以贊助本會工作進行。
3.贊助會員得受邀參加會員大會,與產業交流、訊息分享等活動。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欠繳會費及其他依章程應繳費用達六個月以上,經催繳而仍未繳納時,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九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贊助會員除外)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經理事會決議後,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7. 會員大會決議同意之臨時動議,如遇執行困難並經理事會議決同意後,得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再討論之或列為下次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8.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之辭職。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得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構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及監事(含候補)不得兼任前條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構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五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理、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入會時,個人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3,000元,團體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30,000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3,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00元於每年四月底以前繳納。
三、事業費。
四、贊助會員捐款:每年度新台幣20,000元,於每年四月底以前繳納。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孽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卅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構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知會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構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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